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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ICU专科护士执业标准》(试行) 京卫医字 [2002]93 号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2-05-16 21:47:02

关于印发《北京市ICU专科护士执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京卫医字 [2002]93 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院:
为提高我市医院重症监护病房专科护士的整体水平, 努力降低医疗风险, 确保病人在医院救治中的医疗安全, 我局制定了《北京市ICU专科护士执业标准(试行)》 , 现印发给你们。并委托北京护理学会具体操作, 分步实施。
二00二年九月十日

北京市ICU专科护士执业标准(试行)
重症监护病房(简称ICU)是现代化医院中收治急危重症及多系统脏器衰竭病人的特殊科室。它以其先进的临床监护技术和综合性治疗手段, 依靠专业人员丰富的临床积累及先进的监护设备对患者实施密集的加强治疗和整体护理, 协助病人尽快恢复健康。因此,ICU集中了最先进的医疗设备和仪器, 成为急危重症病人救治和监护技术应用的重要场所, 是体现医院整体医疗技术水平的重要窗口,是医学领域中最具活力和创造性的科室。
正是由于ICU收治的病人常以多脏器功能障碍为主, 病情复杂多变, 因此对开展ICU专业的医院从硬件设施至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的要求都十分严格。为此, 特拟定本标准, 对专科护士实行资格管理, 以确保病人住ICU期间的医疗护理安全。
一、设立ICU专科护士认证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作为一门新兴的跨学科、跨专业的护理专业, ICU是通过对急危重症患者的生理机能监测和生命支持,对病情发展变化的迅速准确的观察、判断和处置;协助病人实施整体化健康康复计划, 最大限度地提高病人的生存质量和抢救成功率。因此,ICU专科护士的岗位风险性大, 技术知识含量高, 对人员素质要求也更加严格。为最大限度地降低医疗风险, 保证病人医疗护理安全, 克服医院用人的随意性, 我市参照国际ICU专科护士资格准入条件, 制定本标准。
二、申请ICU护士执业的条件:
(一)必须具有卫生行政和教育部门认定的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证书。
(二)必须通过全国护士执业资格准入条件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三)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后, 有临床多个科室2年以上的轮转经历(在急诊科、麻醉科、 ICU工作者优先)。
具备以上条件, 方有资格申请接受ICU专科护士的培训。
三、从事ICU专科护士的执业标准:
(一)本人热爱ICU专科护理工作, 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
(二)具有专业研究能力和基础监护及系统监护知识, 理论考试合格。
(三) 经专家组评定, 在病人多脏器功能动态监测、临床病情的观察分析能力以及监测参数掌握上, 达到专业要求。并对监测仪器异常情况具有一定的排障能力。
(四)熟练掌握ICU常规设备仪器的操作技术。
(五)较熟练地掌握心肺复苏基本技术及复苏后生命支持技术。
(六)能系统掌握整体护理程序, 实施护理援助计划。
(七)本人身体健康, 能适应高强度紧张的工作。
四、ICU专科护士的执业要求:
(一)已具有护士执业资格的护士, 经6个月专科培训, 考试成绩合格, 综合素质达标, 即可申请执业。
(二)市卫生局委托北京护理学会对达到ICU专科护士执业标准的护士进行监督管理, 并负责《北京市ICU专科护士执业证书》的颁发和效验工作(《北京市ICU专科护士执业证书》由北京市卫生局监制)。
(三)凡取得《北京市ICU专科护士执业证书》者, 应自觉接受行业学会的督查和社会监督。如有违规行为, 行业学会有权收回其执业证书,并有权对其不良的行医行为向社会公示。
(四)各医院对持《北京市ICU专科护士执业证书》并在ICU高风险、高技术要求的岗位上工作的护士在待遇上应有所提高。
(五)凡持有《北京市ICU专科护士执业证书》必须接受行业协会规定的终生护理教育, 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五、本标准自下达之日起执行。ICU护士的具体培训和准入办法北京市卫生局将委托北京护理学会分步实施。
二00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