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北京市医用氧舱配置审批程序相关规定》的通知
京卫药械字[2002]17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规范医用氧舱配置审批程序,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部1999年9月18日颁布的《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北京市医用氧舱审批程序相关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区县卫生局转知辖区内各医疗机构。
北京市卫生局
2002年4月27日
北京市医用氧舱审批程序相关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医用氧舱配置审批程序,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部《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申请购置或更新医用氧舱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医疗机构购置医用氧舱前,必须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申请,进行设置审核,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
(二)医疗机构必须向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即医用氧舱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医用氧舱。
(三)医用氧舱操作人员必须经卫生部指定的机构进行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必须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认可的机构培训、考核,并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条 申请人须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一)关于医疗机构申请购置(更新)医用氧舱的请示,由主管院长(主管局长)签发;
(二)医用氧舱配置(或更新)申请表(见附表1),一式二份,盖医院公章(复印件无效);
(三)单价十万元以上设备购置论证表说明(文字论证)(见附表2);
▲为什么要购买该设备以及在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作用;
▲申购设备预计日治疗人数,预计使用年限,该设备所需房屋、水电等准备情况;
▲使用科室人员配备、培训情况;
▲医院设备管理委员会的意见;
(四)医用氧舱使用人员培训证;
(五)生产厂家《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即医用氧舱制造许可证);
(六)医用氧舱使用说明书;
(七)更新氧舱单位应提交原旧《医用氧舱使用证》、《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医用氧舱备案表》、医用氧舱检测报告及报废方案。
注:二级医院申请购置或更新医用氧舱须将所在辖区县卫生局的请示一并上报。
第五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市卫生局药械处正式收审,并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02年4月2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