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 Classification and codes for health institution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政府将部门管理转变为行业管理,需要将卫生部标准“卫生机构名称代码编制规则”转为卫生行业标准“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此外,政府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也使得卫生机构名称和归类发生变化,需要对旧的卫生机构分类加以修订和完善,并编制新的代码体系。
本标准实施前,卫生机构(诊所等除外)分类与代码仍采用1989年颁布的卫生部标准—《卫生单位名称代码编制规则》及其18位代码;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站、村卫生室分类与代码仍采用1994年颁布的“医疗机构名称代码编制规则的补充规定”及其12位代码。本标准实施后,卫生部标准—《全国卫生单位名称代码编制规则》和“医疗机构名称代码编制规则的补充规定”自行废止,以《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 WS218-2002)代替。卫生机构(组织)分类执行新的标准,卫生机构(组织)代码采用新的22位代码。
本标准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卫生统计信息中心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统计信息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伍晓玲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本部卫生统计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WS218-2002
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卫生机构(组织)的分类原则、分类、代码结构及编码方法等。
1.2 本标准适用于卫生行业管理、卫生机构分类、卫生统计与信息咨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1714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2402 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3 卫生机构(组织)定义
卫生机构(组织)是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医学教育等卫生单位和卫生社会团体。不包括卫生行政机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所属卫生机构(组织)。
4 分类原则
4.1 分类原则参照GB/T4754和其他有关国家标准。
4.2 按照国内通行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同质性原则划分机构类别。
4.3 与我国现阶段卫生机构发展状况相适应。
4.4 医疗机构分类参照1994年国务院第149号令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配套文件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5 卫生机构分类
卫生机构按行政区划、机构登记注册类型、卫生机构(组织)类别和机构分类管理四类属性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2-2-5 批准 2002-5-1 实施
WS218-2002
5.1 行政区划和机构登记注册类型完全引用国家标准和通用统计分类。
5.2 卫生机构(组织)类别系卫生机构分类的主体。卫生机构(组织)按
类别分为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医学科学研究机构、医学教育机构、健康教育所(站)、其他卫生机构和卫生社会团体16大类,大类下面根据需要再划分为中类和小类。
5.3 机构分类管理划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其他卫生机构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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