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关于印发《二○○二至二○○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作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多年来医院建筑设计的实践经验,积极采纳科研成果,参照有关国际和国内的技术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包括10章和 个附录。主要内容是:规定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的阶段、依据、内容、平面、装修的技术要求,基本技术指标要求;同时对综合医院的给水排水、消防设施、污水、污物处理、电气、智能化系统和医用气体供应配置的原则、数量、技术方案、处理方法做了必要的规定。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1 总 则
2 术语与略语
2.1 术 语
2.2 略 语
3 医疗工艺设计
3.1 医疗工艺设计内容及要求
3.2 医疗工艺设计参数
3.3 医疗工艺设计相关专业系统
3.4 医疗用房基本医疗装备
4 选址与总平面
4.1 选 址
4.2 总平面
5 建筑设计
5.1 一般规定
5.2 门诊用房
5.3 急诊部用房
5.4 传染门诊
5.5 发热门诊
5.6 住院用房
5.7 生殖中心
5.8 手术部
5.9 放射诊断
5.10 核磁共振
5.11 放射治疗
5.12 核医学
5.13 介入治疗
5.14 检验科
5.15 病理科
5.16 超声、电生理与肺功能
5.17 内窥镜室
5.18 理疗科
5.19 血库
5.20 药剂科
5.21 中心(消毒)供应室
5.22 膳食部
5.23 洗衣房
5.24 太平间
5.25 固体废弃物处理
5.26 防火与疏散
6 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
6.1 一般规定
6.2 给水
6.3 排水
6.4 热水
6.5 饮用水
6.6 制药和医疗用水
6.7 消防
6.8 污水、污物
6.9 管材
7 采暖、通风及空调系统
7.1 一般规定
7.2 洁净用房的通用要求
7.3 门诊部
7.4 急诊部
7.5 住院部
7.6 洁净手术部
7.7 医疗技术部
7.8 配药中心
7.9 中心供应室
8 电 气
8.1 一般规定
8.2 电 源
8.3 安全保护
8.4 电气设备的选择与安装
8.5 应急电源系统
8.6 照明设计
8.7 防雷及接地设计
9 医院智能化系统
9.1 一般规定
9.2 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9.3 紧急广播和公共广播系统
9.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9.5 安全防范系统
9.6 停车场管理系统
9.7 IC卡系统(一卡通)
9.8 综合布线系统
9.9 卫星电视及有线电视系统
9.10 电话程控交换机
9.11 计算机网络设备
9.12 综合医疗信息管理的软件与硬件
9.13 触摸屏信息查询系统
9.14 医用对讲系统
9.15 视频示教系统
9.16 楼宇管理系统BMS(物业管理系统)
10 医用气体
10.1 一般规定
10.2 气源设备
10.3 气体配管
10.4 各种医用气体的供气压力
10.5 各种医用气体的消耗量
10.6 氧气管与其它管线之间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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