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发挥最大投资效益,特制定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的主体,其主要功能是为社区居民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服务、一般常见病及多发病的初级诊疗服务、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服务。
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政府投入和深化改革,进一步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第四条 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局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除执行本指导意见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建 设 原 则
第六条 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改建、扩建,应尽量利用原有基础设施。
第七条 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和有关建筑技术规范,从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努力做到布局合理、流程科学、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装备适宜、经济合理。
第八条 设计、监理、施工等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要从规划设计、建筑材料、工程施工等各个环节和方面严把质量关,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
第九条 应贯彻安全、环保的原则,充分考虑节地、节能、节水、环保和可持续发展需要。
第十条 应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避免交叉感染,保障安全。
三、建 设 标 准
更多请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