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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2-05-16 22:00:53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中心乡镇卫生院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发挥最大投资效益,依照《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制定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  中心乡镇卫生院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负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负责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以及乡村医生培训等;协助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三条  建设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政府投入和深化改革,进一步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使中心乡镇卫生院成为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医疗卫生中心,为当地人民群众提供便捷、安全、有效、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四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局审定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的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
第五条  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除执行本指导意见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建设原则
第六条  中央支持建设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必须为政府举办。要统筹规划中心乡镇卫生院布局,以形成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医疗卫生中心为目标,选择居民集中、覆盖人口多、距离县城较远的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建设。县城周边的乡镇不安排建设项目。
第七条  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和有关建筑技术规范,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求与可能的关系,努力做到布局合理、流程科学、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装备适宜、经济合理。
第八条  本次建设要加强急诊、产科等功能,完善给排水、厕所、供电、采暖和通风、污水污物处理、垃圾处理、院区环境等辅助设施。
第九条  建设项目设计、监理、施工等应以县为单位统一组织。要从规划设计、建筑材料、工程施工等各个环节和方面严把质量关,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
第十条  应贯彻安全、环保的原则,充分考虑节地、节能、节水、环保和可持续发展需要。 
第十一条  应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避免交叉感染,保障安全。
三、床位标准
第十二条  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按照其承担的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床位规模。每千服务人口宜设置1.2张床位,不得盲目扩大,原则上不超过100张。
第十三条  服务人口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再加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辐射乡镇人口的三分之一计算。
 

全文请见:

B08《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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